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前未告知的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并且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则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前未告知的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 3.《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并且投保人已经如实告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