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设立新的中堡镇,把原来缸顾乡的缸顾村、房石水村划归中堡镇管辖,这样蜈蚣湖退鱼还湖开发时相关工作好协调处理;2、设立新的钓鱼镇,撤销大邹镇和海南镇,把大邹镇和海南镇的行政区域划归钓鱼镇管辖;3、设立施耐庵镇,撤销新垛镇和大营镇,把新垛镇和大营镇的行政区域划归施耐庵镇管辖;4、设立新的戴窑镇,撤销永丰镇和合陈镇,把永丰镇和合陈镇的行政区域划归戴窑镇管辖;5、设立新的荻垛镇,撤销陶庄镇,把陶庄镇的行政区域划归荻垛镇管辖;6、设立新的戴南镇,撤销张郭镇,把张郭镇的行政区划划归戴南镇管辖;7、设立新的大垛镇,撤销林湖乡和昌荣镇,把林湖乡和昌荣镇的行政区域划归大垛镇管辖;8、设立新的沈伦镇,撤销竹泓镇和茅山镇,把竹泓镇和茅山镇的行政区划划归沈伦镇管辖;9、设立新的周庄镇,撤销陈堡镇,把陈堡镇的行政区域划归周庄镇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