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产业从事非农业的城镇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常住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的产业人口20万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多亿元,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国内生产总值超过25亿元;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占GDP的35%以上; 4.只有当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亿元,成为几个市县的中心城市,才能升格为地级市。 县级市和地级市标准中财政收入指标的制定将根据零售,物价指数的上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民政部上报,国务院审批。 5.一些经济发达的城镇已经成为该地区的经济中心。如有必要,设市和设市, 可撤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少于10万。在其中有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产业人口不少于8万。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解决上的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的60%。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高于90%。 6.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确定给予优先支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助县原则上不在设市。 7.城市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城市体系的要求和布局,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条件。 8.不设区,县级市,和区,公所、设市撤出县城后,原属县城管辖的乡镇划归城市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