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育儿关系,或者孩子成长到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和其他人一起生活的情况下,将另外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与原离婚事件无关,不是对原离婚事件的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停协议的纠正,而是发生了原离婚事件当时不存在的关于抚养孩子的新情况必须进行新的事件重新起诉。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