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冻品检疫证明有效期,不同城市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规定不同,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发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 法律客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