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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资期限未到期可否申请追加原股东
释义
    

法律主观:
    


    股东不能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逃避责任。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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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