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 |
释义 | 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有以下几点: 1、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2、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 3、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4、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考取执业药师证书,不挂证也还有很多用处: 1、当事人可以在药店售药; 2、还可以自己开药店; 3、可升职加薪; 4、可个税专项扣除。 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包括《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对于执业药师挂证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对“挂证”行为严惩,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另外,还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而且,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新规明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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