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药店法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可以是一个人,因为药店法人是一个组织。质量负责人是自然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