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共同出资全额购房,但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有房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确定房产为共有或者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约定分享。无协议、无证据的,以其出资比例为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还贷。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实践中,出资额较大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