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各种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等企业。再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而不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再分配。这里要说明的是,在国有经济中,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初次分配,但这个主体是市场主体而不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