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行为和诈骗罪的区别 |
释义 |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 (一)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 (二)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三)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四)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五)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六)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七)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 (八)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 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 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 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 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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