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呢 |
释义 | “一房二卖”中属于合同诈骗罪,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 2、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 3、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构罪形式: 1、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2、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3、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4、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5、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在遇到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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