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机动车。刑法未明确规定机动车的含义,而目前行政机关已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一是公安部在《关于江苏省公安厅就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二是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9条有关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在涉案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的基础上,可以认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由于行政法更偏重于合目的性,故可能为了达致目的而扩大制裁范围。目前,由电动三轮车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较多,而将电动三轮车划入非机动车范畴会导致行政处罚过轻(道路交通法对非机动车的最高处罚为罚款50元),缺乏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违章行为的震慑作用。因此,从行政管制的角度考虑,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的目的是有效治理涉及该类车辆的违章行为。 而刑法更偏重于法的安定性,不能随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在认定犯罪时,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独立进行判断,不必依附于行政法规。因此,本案中曹某醉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行政处罚角度可认定为行政法规上的机动车,而在刑事追责时不宜直接认定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