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