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方借款,夫妻另外一方对该事毫不知情,并且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另一方事后也没有追认的,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认可,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