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办社保吗 |
释义 |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属于违法。 所以,发现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按以下处理: 1、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确认是否可以补办社保。 2、如果经社保机构确认无法补办社保,权益受有损失的员工可以去申请仲裁。 并且,经劳动仲裁无法解决的,可以接着去法院起诉处理。 不过,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补缴社保。对于这点,理由如下: 1、公司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2、公司、员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因欠缴产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社会保险争议; 3、社保机构回复无法补办的,员工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根本没办理社保手续的,那么员工可以去当地的社保机构请求补办社保,公司即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 一、未缴纳社保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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