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