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拘留;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处分,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