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 一、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 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