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有哪些要求? |
释义 |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二、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材料: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3、核心企业的章程。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8、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0、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谁作为申请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律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其中,中国股东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是中外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一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如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一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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