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区别如下: 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属申诫罚。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书面作出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事后的救济性,送达给你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如规定当事人要先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