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三众养殖公司限期改正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问题。 首先,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 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 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 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第四,两者形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 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不相同的一种行政行为,原审认为其不属于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