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电子数据有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电子证据要怎样进行审查 1、审查来源 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是客观存在的,排除电子证据有否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同时围绕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从而确保证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 2、电子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数字证物具备了客观性的特征后,还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由于数字证物的自身特点,应当对其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而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直接关系到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严格审查。 3、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在结合其他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原则下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审查他们之间是否完全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同时也能使电子证据更有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