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过检察院的案件不可以私了。自诉案件可以私了,公诉案件不能私了。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是对于部分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法律客观: 一、拘役执行是否经过检察院拘役属于刑罚,当需要经过法院判决,不过拘役属于比较轻的刑罚,检察院是可以出具量刑建议书的。二、拘役的执行机关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综上,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三、拘役的执行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