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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办法
释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的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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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