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当事人可以以从未参与被告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从未接触保管过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也从未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执行董事及经理的职权,甚至也不是所挂名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从公司处领取过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费用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