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嫂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会有如下限制: 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 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 (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