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包括: 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4、关于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个人信息之隐私。 7、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8、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