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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务顾问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案件中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顾问在从事证券和基金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遵循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对所提供的意见和服务负责,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行政监管部门审核认可、披露说明等方面履行职责不当所导致的损失以外的其他责任,应当由从事证券和基金业务的企业、机构承担。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顾问从事证券和基金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遵循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对所提供的意见和服务负责,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法》第八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定,勤勉尽责,对所提供的意见和服务负责,不得虚假披露,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法律分析和依据,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标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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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6: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