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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释义
    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以担保标的物为限,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除权是优先受偿权,基于担保物权,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行使条件包括债权和担保权的合法成立和生效,符合破产法规定,已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
    法律分析
    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二、别除权的性质
    1、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这就是别除权;
    2、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3、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所以,未到期的别除权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三、别除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结语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其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别除权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随时对担保标的物行使权利。别除权的性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在破产清算中,担保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用于优先偿还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债权人行使别除权需要满足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符合破产法规定,并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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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