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现金贿赂罪 |
释义 | 认定受贿罪: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刑法第93条以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自不必多言,指的是民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实施了前述行为,则构成受贿罪。 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也不仅为行为人仅利用主管、批准、决策等管理性职权,还应包括利用承办、参与所在单位某项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职权。在审查犯罪行为时,办案机关不仅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地位)、职权(是否行使管理职能),也会审查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一般员工的参与权)。如果行为人以自己并不具有审批权和决策权为由辩解的,很难达到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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