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一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条件: 1.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 2.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单位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