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责任是什么定义的 |
释义 |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8条)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 (三)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2条)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2-1204条) (五)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六)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9-1231条) (七)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6-1244条) (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5-1246条;第1249-1251条)。 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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