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只能依据法定加速到期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履行义务一方是否存在如下几方面事实:是否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是否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甚至破产清算的情形;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等。 一、先履行义务人什么时候才能中止履行 如果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诉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果有确切的证据可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债权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并据此判令债权是否到期或加速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