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包括公司被申请破产、解散或者存在破产原因、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等,均属于股权转让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使债权债务产生于股权转让之前,对于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而言,其持有股权期间,也难以将尚未到出资期限的实缴义务认定为担当股东期间的义务。 因此,当股权被转让后,且存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债权人应直接向后手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