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使用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来协助辩护。法庭记录可以包括法庭听证、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其他文件可以包括相关调查文件、证据文件、刑事鉴定文件等。辩护律师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这些文件来协助辩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被告在庭审中有权进行辩论,进行翻译,提出证据,质证对方证人,并进行最后陈述。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记载庭审和调查取证的情况,听取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以及作证的内容,听取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和陈述,当庭裁判的结果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 律师在代理诉讼时,有权依法查阅、抄录、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审判、检查、羁押和其他程序中,有权为当事人提出意见、申辩,并有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提出质证、辩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证据的内容、形式、真实性和证明力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辩论,也可以申请鉴定、勘验、调取、查阅、复制、交换证据等。证据经过质证、辩论或者鉴定、勘验、调取、查阅、复制、交换等程序证明属实的,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刑法有关规定适用于本法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罪犯在犯罪时悔过自新,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了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使用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查阅、提供证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