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成立时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解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后30日内书面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知被保险公司未告知重要事项而故意投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提出的询问,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解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三十日内书面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明知该重要事项而故意投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总结: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合同成立时告知被保险人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的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30日内书面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知被保险公司未告知重要事项而故意投保的,则不能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