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在什么情况下无法离婚? |
释义 | 离婚条件限制及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双方离婚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离婚理由充分、感情破裂等。另外,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实破裂,则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下,双方不能离婚:1. 离婚理由不充分。2. 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3. 夫妻感情虽然已经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4.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经过调解后感情确实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然而,在离婚申请中,若离婚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或缺乏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或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或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双方则不能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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