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生存权。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2、发展权。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权利; 3、受保护权。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4、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 5、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 7、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8、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9、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依法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