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相关规定如下: 1、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如下: 1、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2、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