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
释义 | 刑事伤残鉴定由办案机关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综上,刑事伤残鉴定一般需要由办案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鉴定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不可自己私自去鉴定,即使鉴定了,也会被人为无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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