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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释义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死亡要承担哪些责任
    紧急避险导致第三人死亡,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导致第三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时间要是在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不能是在危险过后才采取措施的。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而不能说去做一些和避开危险无关的事,这种情况就不能算是紧急避险了。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还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损害的利益等于所保全的利益。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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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