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于避险过当造成无辜的第三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间接故意的,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定“过失杀人罪”。若行为人只能预见到造成重伤的危害结果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酌情减轻处罚。 2、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案件,如果避险人由于间接故意的罪过,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对于该重伤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3、对于避险过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出于过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可以考虑定“玩忽职守罪”;否则,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