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电子眼抓拍 副驾驶。 驾驶机动车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5月1日生效的71号令)附件3〈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5条第2项:“(二)机动车行驶时, 机动车驾驶人 、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7年4月1日生效的91号令)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12项:“(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4月1日生效的111号令)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4条第7项:“(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 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