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不化妆被辞退合法吗 |
释义 | 上班不化妆被辞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辞退员工的原因引发争议,但法律解读认为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是最合理有效的方式。不同职业对仪容仪表有不同要求,特别是前台等代表单位形象的职位,化妆被视为基本要求。注重外表是对工作的重视和对他人的尊重。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辞退员工可能使用奇葩理由,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法律保护劳动者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公司制度里面有要求必须重视仪容仪表的,对上班要化妆有规定,就要遵守公司制度,否则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的话,上班不化妆被辞退就是合法的。 【事件经过】 肖女士通过试用期并与公司签下三年劳动合同,结果在工作近半年后,公司称其作为前台从不化妆形象外貌有问题,于是将其辞退。肖女士认为,这只是公司找的一个开脱,目的就是无故辞退她。 上班不化妆被辞退,如果这样的理由属实,想必会让不少人感慨看脸的世界是多么的残酷。不过,仔细想想,这也并非完全难以理解。每个职业、每个岗位,都有各自的个性要求,哪怕是在着装上,也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风格。比如说,公务员和教师的着装,必须大方得体,不能过于随意;而作为娱乐圈的明星,一般都是怎么时尚怎么来。两者之间如果互换,就可能不太合适。化妆也是如此,有的职业素面朝天无所谓,有的岗位则确实需要化妆。 具体到前台来说,因为代表着单位的形象,并且处于接待的第一关,靓丽大方应该属于大多数单位对前台的基本要求。虽然单纯将前台当作花瓶也是一种偏见,前台也要有工作能力、讲究内涵,但希望前台能够适当化妆、让自己的外表更好一点,也并非太苛刻的要求。实际上,作为职场女性,不管是不是从事接待工作,注重外表也都是有必要的,也是对工作的重视和对其他人的尊重。 【法律解读】 不过,单位辞退员工,是否真由不化妆引发,现在看来是有争议的。现实当中,也确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辞退员工,不惜想出各种各样的奇葩理由,使出千奇百怪的卑劣手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关键看法律。涉事公司表示,如果该女士对公司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愿意配合,并根据仲裁结果履行。我觉得这样的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遇到劳动纠纷,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无疑是最科学合理、也最有效的方式。 结语 上班不化妆被辞退,虽然引发了争议,但根据公司制度,对仪容仪表的重视是合理的。不同职业有不同的形象要求,前台作为单位形象的代表,靓丽大方是基本要求。化妆是对工作的重视和对他人的尊重。然而,辞退员工是否真因不化妆引发,仍存在争议。在劳动纠纷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是最科学合理、有效的方式。涉事公司愿意配合劳动仲裁结果,值得肯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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