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 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4、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 医疗费用 ,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