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互相担保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为:1、被挂靠企业需要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2、被挂靠企业需要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3、被挂靠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有可能因劳动、工伤争议而受损。 一、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挂靠关系如何应付责任 挂靠关系承担责任的规定是: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应当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三、起诉违约的施工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具有相关资质证据,比如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劳务资质情况; (4)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5)挂靠和被挂靠之间的内部合同;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合同。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承包人超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范围登记的证据; (5)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 (6)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7)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证据、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相关证据; (8)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质保金约定情况证据、履行情况的证据; (9)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结算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计价基础计价标准的适用证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以及垫资约定情况的证据; (11)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证据; (1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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