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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如何证明感情破裂?
释义
    一、办理起诉离婚如何证明感情破裂?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2)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5)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6)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1)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2)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3)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四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4)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2)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3)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具体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具体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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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