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办案要点有哪些? |
释义 | 婚约财产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专门解决婚约解除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类民事纠纷。关于此类纠纷唯一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类案件标的通常不大,办理看似简单,但若对此类案件特有的要点没能充分把握,最终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首先律师应对“彩礼”概念有明确的把握。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如“定钱”、“过门礼”、“见面礼”、“四金”等等都属于法律所谓的“彩礼”范畴。但在日常生活中,男方在热恋中往往会赠与女方各种礼物,或者负责女方的生活日常支出,这些可否要求返还呢? 实际上,彩礼特指按照习俗以婚约的存在为条件的给付,是否依附于婚约,是判断该支出是否彩礼的重要标志,一些恋爱关系中男方的支出只能算作是赠与,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查范围之列。 其次,彩礼的返还以婚约是否解除为主要判断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均会作出类似的抗辩诸如:对方主动提出分手、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分手、己方因分手遭受到的精神、身体上的伤害应当得到赔偿等等。这类抗辩一般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在调解环节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按照立法本意,婚约解除的条件一旦成就,彩礼的存在也就丧失了依据,理应返还。因为,婚约解除过错究竟在哪方,本来就是难以举证和调查的事实。至于损害赔偿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同样应当另案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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