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毒品犯罪者在服刑期间,应当接受社会再适应和康复教育。但法律并未规定毒品犯罪者必须接受此项教育,是否接受属于自愿性质。 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十六条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应当在刑罚执行期间,提供戒毒治疗和社会适应帮助。 2.《刑罚执行法》第四十三条监狱、拘留所应当为罪犯提供教育、文化、技术和职业训练等内容,促进罪犯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3.《毒品犯罪惩罚法》第十三条毒品犯罪的罪犯,应当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戒毒治疗和社会适应帮助。 总结:毒品犯罪者是否接受社会再适应和康复教育应当是自愿性质,但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监狱、拘留所应该为罪犯提供相关教育和帮助,促进罪犯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